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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工作意见
来源: 日期:2017-07-25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全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为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全域化美丽家园、多元化幸福驿站和更具实力活力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市政府统筹规划全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依据各镇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明确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各县区、经济区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落实好特色小镇建设的相关工作。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指导、支持。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各自特色,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差异化发展。

——坚持产业支撑。始终将发展产业做为特色小镇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发展特色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型经济,促进镇域经济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以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垦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各特色小镇均具备“旅游+文化+产业+社区”等叠加功能,乡村旅游、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现代农业、生态宜居、商贸物流、金融教育、医养结合等类型特色小镇得到极大发展。全市建制镇中国家级特色小镇占比达到15%,列入省级特色乡镇培育名单占比达到50%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占比达到80%以上,力争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四、工作任务

(一)做好特色小镇规划。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编制《盘锦市特色小镇培育规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规划编制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旅游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实现“多规合一”,着力加强对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提升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支持特色小镇建设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规划建设。

(二)抓好特色产业建设。特色小镇要围绕县(区)产业布局和全市产业发展重点,结合本地资源、生态、区位等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做到定位精准、特色鲜明。特色小镇要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注重高端产业、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拉伸延长产业链条。要以市场化机制推进特色小镇产业建设,大力招商引资,围绕做大做强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加快引进一批优质企业。要加大特色产业、民生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储备、包装和推介力度,围绕主导产业深远谋划,统筹推动,打造品牌,实现差异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内部路网,打通外部交通连廊,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完成供水、排水(有污水处理设施)、环卫(有垃圾处理设施、公厕)设施,实现供水、污水管网、垃圾清运全覆盖;完善燃气、集中供热、电力、信息网络设施,加强道路绿化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着力提升特色小镇公共服务水平。

五、创建流程

(一)组织申报。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照特色小镇建设要求,提出本区域内拟申报特色小镇建设的名单,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和三年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特色小镇原则上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以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

(二)分批审核。由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择优入选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考核管理。列入国家级特色小镇和省级特色乡镇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由国家、省进行考核;列入市级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由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四)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培育,对实现既定目标、达到特色小镇建设标准的,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向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特色小镇建设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命名为盘锦市市级特色小镇,并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镇申报国家级特色小镇和省级特色乡镇。

六、政策扶持

(一)市出台的有关金融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凡符合特色小镇实际的,一律适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二)实行集约高效开发,鼓励特色小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转型升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特色小镇,各县区、经济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保障。

(三)积极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坚持以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发展,鼓励运用产业基金、股权众筹、PPP等融资路径,推动特色小镇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创新孵化平台等项目的建设。

(四)市财政和县区、经济区财政各承担5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奖励补助,按照列入国家级特色小镇300万元,列入省级特色乡镇培育名单200万元,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先行先试、创新创业的改革举措在特色小镇优先实施。

(六)鼓励各县区、经济区发行特色小镇建设企业债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特色小镇创建的日常工作。各县区、经济区要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资金支持政策,推动工作落实。各特色小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有序推进,不断取得新成效。各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指导、支持。

(三)创新体制机制。扩大特色小镇管理权限,优先选择经济发达特色小镇开展扩权试点,赋予部分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适当放宽特色小镇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管理权限,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积极推行市政养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市场化运行模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动态监督。由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经济区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实行“月调度、月督查、月通报”;各县区(经济区)、市直成员单位每月及时向市特色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进展情况,确保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做好发动工作,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引导,为特色小镇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